靳江河管理范围告示及禁捕工作决定

靳江管理范围告示牌

靳江(上起湘乡交界处,下止湘潭交界处)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宁乡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有堤防河段按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划定,经过城镇的堤段为10米;无堤防河段按设计洪水位线作为管理范围线,当设计洪水位覆盖面积过大时,可以虚拟堤防堤脚线水平向外延伸3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确定管理范围。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

2、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4、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行为者,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87896128

宁乡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做好本省长江流域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的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下列水域为禁捕区域:

(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

(三)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告的其他禁捕水域。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禁捕区域在禁捕期限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四、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捕工作的领导,将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规范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禁捕工作经费,将禁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禁捕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护,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完善禁捕工作执法联动机制,密切部门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跨区域合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市禁捕工作信息共享和行政执法协作。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当落实扶持政策,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拓宽转产就业渠道,做好符合条件退捕渔民的低保、临时救助、医疗等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资金需求。

八、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水生生物保护意识,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禁捕规定的违法行为。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宣传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公益广告中增加禁捕内容,营造自觉遵守禁捕规定、保护生态的氛围。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和自律管理,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

九、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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